「園長,我懷孕了,想申請……」
「你現在排第7位,還沒輪到你懷孕」
「對不起,我不是故意插隊的……」
山東某幼兒園為了破解女職工扎堆生育的困局,竟想出一招——「排隊懷孕」。
女教師根據綜合考評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於是,教師小潘因「插隊懷孕」,被幼兒園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排隊是文明的標配,但懷孕也要排隊是什麼情況?
小潘咽不下這口氣,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人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小潘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
幼兒園認為,單位內部「關於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及「二胎懷孕排隊順序」等規章制度均經過內部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公示。
小潘「插隊懷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單位內部造成極壞的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幼兒園與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但即使該幼兒園單位積極應訴,
還是被當地法院的判決澆了個」透心涼「。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時,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幼兒園「排隊懷孕」的奇葩規定
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更侵犯了女性的生育自由
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幼兒園因小潘沒按順序懷孕,將懷孕的小潘辭退,同樣屬於違法行為。
答案是:不是的。
有很多人認為,處於孕期、產前、哺乳期的女性開除不得,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處於「三期」的女性職工,若存在以下6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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