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小趙是工作後經過別人介紹才認識的。因為知根知底,感覺她還不錯,而且也到了結婚的年紀,眼看身邊的朋友一個個都結婚了。於是就在去年辦了婚禮登記結婚了。在婚前我的父母就給我名下買了一套全款房,140平方的。但是結婚後不久,小趙便提出了既然都是一家人了,房產證上也要加上我的名字。雖然當時不是很情願,但想到以後也是相依為命過一輩子的人,加個名字也無妨。於是我便和小趙把產權變更成為兩人共有的。
結婚後的生活一直平平淡淡,我在我們當地一家國營廠子裡上班。有時候有很多夜班,小趙在我們附近的超市裡找了一個收銀的工作,通常在白天上班。每天我上完夜班回來他去上班,有時候一天連個面都碰不到。漸漸的我們的爭吵變的多了起來,她說我掙得又不多,天天又那麼忙,人影都看不到。我說我這麼辛苦不也是為了我們的日子過的更好嗎?
慢慢的我感覺兩個人連溝通都變得少了,平常在一起也沒有什麼共同話題。說實話我不想就這麼跟一個沒有共同話題的人生活一輩子,想想我都感到可怕。於是,哪天我們坐在一塊談了談,她也跟我想法一致,說那時候不是家裡催婚催的厲害,我也不會這麼快就跟你結婚了。既然走到了這一步那大家就好聚好散了。
誰知道去辦離婚的時候,她居然要求房子分給她一半。說自己一個黃花大閨女,跟你結這一次婚,又離婚,總得要點補償吧。我當時就十分憤怒,想房子是我父母辛辛苦苦給我攢下來的,你一毛錢都沒出,還想要一半,真實想的美。現在即使是加了你的名字,那也改變不了是我婚前財產的事實,你一厘米也別想分到。
後來我去一諮詢律師便傻眼了。他說雖然房子是你父母婚前全款買的,但是當時房子是寫在你的名下的,那就是你的個人所有了。結婚後,你把房產證上加了小趙的名字,那麼這就屬於是贈與行為了。這樣是不能撤銷的,現在房產證上明顯是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就是你們兩個共同所有。現在不管你們離不離婚房子也是有人家一半的。
我心裡當時難受極了,想想父母辛辛苦苦一輩子不容易給我攢了這套房子就這樣讓別人分走一半,真是特別不甘心。最後我和小趙都鬧上了法院,法院考慮到我們婚姻存續期間只有不到一年,時間很短,並且房子確實是我父母出錢購買的。而我也沒有犯什麼原則上的錯誤。判決分給了小趙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無可奈何最後只能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了小趙,結束了這段難受的婚姻。
有時候坐下來想想,婚姻之事真不是兒戲,兩個人沒有十分的感情基礎,不能因為為了結婚而結婚。我就是一個很好例子,典型的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