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宗裕 在 爆料公社 發文
如果民眾不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否只能乖乖吞下罰單?
對方目前已知後果,一樣收到43-1-4罰單18000元+吊銷牌照3個月(對方已經繳掉了)外加提吿公共危險、強制、恐嚇罪。
我在民國108年7月27日約18:00時因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左轉往義大二路上的快車道上遭人逼車。對方報案請警察抵達並了解是由後,警察詢問了雙方要採取甚麼行動,於是我跟隨警察回去位於高雄市仁武分局旁的仁武派出所,並且提供我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以利告發對方逼車。
到了派出所後警察將我的影片打開,看了看影片中有騎乘到禁行機車的部分就詢問我騎乘的車輛是「普通」重型機車還是「大型」重型機車,我回答「普通」重型機車,警察就要求我提供我的車牌號碼以及相關個人資料等,以利警察告發我的違規事實。
我當下就向警察告知「警察並無權力拿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影片去舉發檢舉人」
然而警察非常有信心地告訴我這是沒問題的,我在事後會收到10分鐘影片中內所有的違規罰單。
我將影片提供後就離去了,根本沒把警察的話當一回事,因為我從來沒有聽過能用 「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影片舉發檢舉人」。
然而事發過後一個月,在8月19日 我收到了來自高雄市仁武分局的紅單,共有8張,其中5張禁行機車(45-1-13)及1張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48-1-2)及最最最誇張的【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任意驟然減速(43-1-4)】的罰單。
零零總總加起來高達15600元新台幣的罰單,以及吊銷牌照3個月的罰單。
我當晚就上網向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提起罰單申訴!
在9月29號時我收到了來自高雄市仁武分局的罰單申訴回覆公文,分局的意思就是維持原本裁決(不撤銷任何一張罰單)。
其中提到我「主動提供紀錄器影像並告知警察我的違規事項及個人資料,以供警察告發」 但我根本沒有主動提供違規事項以及個人資料,都是警察要求我提供車牌及個人資料,才能舉發對方,不提供就不能舉發。
在今天(10月16號)時,我收到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回覆,八張罰單「全數撤銷」。
我不是一位『仇警』的民眾,但高雄市仁武分局的員警濫權舉發,未依法定要件告發,浪費了我時間及精神去申訴罰單,這樣的法律素養是否適任為一位合格的執法人員,在我心中打下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員警以不正方法取得自己車牌,並以違反處理細則之方式濫行舉發,以脅息事寧人。
今天我是位受害者(遭人逼車),我想透過影片蒐證到對方的違規事實提供給執法單位,希望能還我一個公平,然而執法單位卻成為了受害人的加害者,如果我今天不懂法,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那我是否只能含著眼淚默默吞下這15600元的罰單及吊銷牌照3個月呢?
「違規是一回事!但是行進速度比其他車輛快很多,很多白爛洨看到白牌機車都會突然黏上去,看到前方一樣是白牌的四輪就會慢慢跟著開!」
其實這事件出現了兩極化的聲音,支持機車騎是這方是這樣認為的
「警察不能用檢舉人提供的影片開單喔!何況檢舉人的影片並沒有拍到自己的車牌,程序正義啊!違反開單原則啊~」
「違規是事實也要看怎麼舉證,就像違法取得別人犯法證據,也不能當證據用的意思一樣。」
「也許違規是事實,但是我比較好奇怎麼用自己的行車記錄器檢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