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機穿車陣被罰 法官又找到撤銷處罰的理由

作者:CUP       2018-10-10 00:21:12


駕駛大型重機的廖男,今年 3 月 20 日下午 6 時行經中投公路大里交流道匝道,因「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被汽車駕駛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舉發,被裁罰 900 元及計點 1 次,法官認為匝道上汽車走走停停,不是完全停止,廖男確有違規,但該處罰是在違規行為後已逾 3 個月又 6 天,依法不得再舉發,判決該罰單撤銷。

大型重機穿車陣被罰 法官又找到撤銷處罰的理由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台中市政府警局霧峰分局今年 3 月 21 日,接獲民眾舉發上述交通違規的影片,經查證後移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900 元及計點 1 次,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廖男主張,當時下班時間車輛擁擠,下匝道時車靜止,都再停等紅燈,他才考量穿越到最前方,不能斷定「連貫行駛」,裁決處也沒通知他到案說明,就直接裁罰他不服。

台中市交通裁決處指出,依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廖男所穿越的是還在「連貫行駛」的車流,車流還在走走停停,並不是完全停止狀態,處罰無誤。常常可看到大型重型機車騎士當其想要享用小型汽車的行車權利時,便援引此一規定,認為自己使用快車道、停汽車停車格是合法的,但只要遇到交通壅塞時,大型重型機車騎士就自動轉換程式,將自己擬製成一般非大型重型機車,而在各車道間鑽縫行駛。

法官勘查行車紀錄器內容也認定廖男確實穿越在「連貫行駛的車流」中,車流還在走走停停,並不是完全停止狀態,有違規事實無誤。

但交通處罰條例中還有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3 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該案違規日是 3 月 20 日,裁決卻是同年 6 月 26 日裁罰,顯然已逾 3 月期限,依法不能告發,判決該處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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