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位王姓男子爭搶車位時和一輛轎車擦撞,被另一位車主聞到渾身酒味,經測後酒測值竟高達0.61,遠高於公共危險罪標準的0.25,王男被帶回警察局時還罵警察「垃圾」;不過王男後來在士林地院強辯「肇事後才飲酒」,法官認為這個可能性無法排除,5日判王男公共危險無罪,但因他有辱罵員警的行為,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相信你我都知道,政府也不斷地宣導,但就是有人講不聽,所以酒駕事件層出不窮。
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與人爭停車位時發生擦撞,對方聞到他身上有酒味而報警處理。
員警到場進行酒測,酒測值0.61,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他辯稱「肇事後才喝酒」,法官最後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這名王姓男子在去年8月15日晚間10時左右,開車到新北市汐止區,當時看到路邊有停車格準備停車進去時,與另一輛也要準備停車入停車格的車輛發生擦撞,對方車主隨即下車找王男理論。
過程中他發現王男身上散發酒味,隨後報警處理。
王男趁警方抵達現場前,他到了附近超商買了3瓶啤酒,並且就坐在路邊喝起來。
警方到場之後,隨即對他進行酒測,測出的酒測值0.61,遠遠超過公共危險罪的數值0.25,隨即遭員警帶回偵訊。
不料過程中王男情緒失控,幹譙「警察就是垃圾」,被多加一條污辱公務員罪。
法院審理後,王男否認酒駕,堅稱自己是在車禍後,到了旁邊的超商買了2瓶啤酒和1瓶烈酒,坐在路邊喝了起來。
為了查證,法官當場要王男飲下相同數量、廠牌酒類,隨後在進行酒測,結果酒測值為0.57,和0.61相差不多。
最後法官認為,儘管報案駕駛有聞到王男身上有酒味,但並無法證實他在酒測之前就已超過0.25毫克,加上事後也以同樣方式進行測試,測出的數值是0.57,與當時的0.61相去不遠,因此在公共危險罪部分判他無罪。
至於辱罵員警的部分,因為事實明確,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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